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押金的收取与退还

出租方将收取承租方5000元人民币作为租赁押金。承租方可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押金。收取押金后出租方为其办理车辆车务相关手续,承租方在支付押金后方可办理车辆提车手续。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,租赁期满承租方交还车辆后,出租方在15个工作日内扣除承租方应付的租赁车辆有关交通违法罚款、延迟交纳停车费罚款、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后,将押金余额按原支付方式退还给承租方,押金不计利息。


监督电话:671606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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